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,但也是被社会公众所诟病较多的角色。
一方面,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低质低价、低质高价等情况,与专家不专,责任心不强,少数评审专家串通投标的现象存在相关性。
另一方面,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直接关系到采购人、供应商的利益,关系到公众的满意度。“大权在握”的评审专家当然会在风口浪尖。
面对这种情形,从提高采购质量,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考虑,改革现行评审专家制度已是当务之急。
财政部许宏才副部长在其署名文章中,透露了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评审专家制度的改革思路。
一是将评审专家的选择权赋予采购人。
现行规定,评审专家必须从财政部门设立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。
今后,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性质、特点,自主选择评审专家。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只是推荐库,单位自建专家库的做法可能会变成现实。
二是取消评标委员会、评审小组中专家比例规定。
现行评标委员、评审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。
今后,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性质、特点,自行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的比例。
以采购人代表为主的评审组织更会体现采购人的意志。
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没有退路
评审专家制度的改革力度之大,前所未有。
这既涉及到评审专家自身的职责定位,也涉及到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,并不是简单的“放”。
法律法规明确要求,采购人必须履行主体责任,但是在选择评审专家的数量、构成上却没有决定权,这是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无法压实的原因之一。
因此,在采购活动中出现问题时,采购人可以将责任推给评审专家。
而评审专家也可以把责任推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。
现在将评审专家的选择权全部交给了采购人,为全面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扫除了障碍。
自己选的专家,选对选错在自己。
由采购人来自主选择评审专家,就会存在更多种可能性。
哪些评审专家会受采购人“钟爱”,应该是“二类人”。
第一类人是专业性强、责任心强的专家。
这类专家既懂专业知识,也了解政府采购法律规定,能够独立发表自身评审意见,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。
第二类人是专业性强、服从意识强的专家。
这类专家专业知识丰富,但是一味顺从采购人的想法,经常被采购人意向左右自己的评审意见。
这二类评审专家都会被采购人频繁选用。
而第二类人随着评审项目出现质疑、投诉事件越来越多,可能参加评审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少。
对评审专家制度“放”的改革思路要坚持,但不能一放了之,相关配套制度跟上很重要。
例如,对专家的评价制度显得更为重要。建立完善的专家评价体系,由采购人、供应商、代理机构、监督部门多方位进行评价,真实体现评审专家的专业度、诚信度。
让优秀的评审专家脱颖而出,有更多提供专业服务机会,包括给予更优厚的评审费奖励机制。
让专业水平不够,诚信度差的专家逐步自我淘汰。
解决好评审专家的问题,是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一步。(来源:财务意识流)